9月1日实施《条例》保护胡杨林
内蒙古新闻网  20-06-30 15:25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

  我区首部专门针对胡杨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法规是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使保护珍贵的胡杨林资源有了法律依据,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法规对保护胡杨林有哪些严格的规定?对依托胡杨林资源的旅游业有哪些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副处长李冬松。

  记者:条例除了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外,对社会力量保护胡杨林有哪些规定?

  李冬松:条例的一个亮点就是对相关部门的保护权责有明确的规定外,还对社会力量保护胡杨林有所规定,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胡杨林的义务,对侵占和破坏胡杨林的行为有投诉和举报的权利;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胡杨林保护的宣传工作。条例中还明确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胡杨林保护工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关胡杨林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开展胡杨林保护公益活动。这些规定能够汇聚起保护胡杨林的强大合力,让保护胡杨林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记者:条例对保护胡杨林有哪些严格的规定?

  李冬松:条例明确禁止了十类可能发生的破坏胡杨林的行为: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采伐损毁古树、名木;损毁胡杨树根、树桩,过度修枝;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态废物;携带动植物病原体进入胡杨林;引进任何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胡杨林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毁林以及破坏胡杨林生长环境的行为。这十条规定涵盖了一切可能破坏胡杨林的个人或集体行为,用最严格的规定保护珍贵的胡杨林。

  记者:胡杨林是我区重要的旅游资源,对额济纳旗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条例对胡杨林的旅游开发是否有相关规定?

  李冬松:条例从实际出发,明确规定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筑高品质、多样化的胡杨林生态产品体系,在保护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但条例同时规定,在胡杨林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胡杨林保护规划,在胡杨林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草、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这就在保护的前提下平衡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条例还对胡杨林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在胡杨林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额济纳旗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旅游经营者应当在胡杨林游览区内设置游览线路,设置环境保护、防火、安全等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维修各项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维护游览和经营秩序。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方案,引导游客自觉维护胡杨林游览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旅游经营者应当在胡杨林游览区内修建环保公厕,设置垃圾箱,及时清理和转运垃圾。进入胡杨林游览区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这些具体规定明确限定了旅游经营活动的程度与范围,让涉胡杨林旅游开发有据可依。(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章奎)


[责任编辑: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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