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儿童的保障工作作出部署。
据了解,《通知》明确,各地要在《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将监护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两种情形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畴。
《通知》要求,各盟市民政局要督导旗县(市、区)民政局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要优化认定程序,精准认定保障对象,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盟市民政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各旗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及时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记者刘芳)